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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 2. 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按表1要求,通风系统独立设置,应保持核医学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0.5 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核医学科专用铅防护门,铅玻璃及墙体防护用钡砂、铅板、防护板。
5. 2. 4分装药物操作宜采用自动分装方式,131I给药操作宜采用隔室或遥控给药方式。
5. 2. 5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设置按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暴露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