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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 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1.1 一般要求
5.1.1 X 射线设备出线口上应安装限束系统(如限束器、光阑等)。
5.1.2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有清晰的焦点位置标示。
5.1.3 X 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所有附加滤过片均应标明其材料和厚度。
5.1.4 随机文件应说明下列与防护有关的性能:
a) X 射线管组件的固有滤过;
b) X 射线源组件的滤过;
c) 滤过片的特性;
d) 距焦点 100 cm 远处球面上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e) 限制有用线束的方法;
f) 在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种距离下有用线束照射野尺寸;
g) 焦点到影像接收面的zui大和zui小距离;
h) 管电压和管电流加载条件;
i) 各种使用条件下焦皮距的说明;
j) 位于有用线束中床板和滤线栅对 X 射线束的衰减当量;
k) CT 随机文件应提供等剂量图,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
l) 介入放射学、近台同室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用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提供等剂量图, 描述设备周围的杂散辐射的分布以及工作人员典型位置的杂散辐射值,便于工作人员选择防护方案;
m)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随机文件中应说明临时控制区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场所布局和防护设计图;
n) 各种专用和特殊场合使用的 X 射线设备,应具体指出各应用条件下必须注意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5.1.5 在随机文件中关于滤过的内容,应符合:
a)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 0.5 mmAl;
b) 除乳腺 X 射线摄影设备外,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
c) 除牙科摄影和乳腺摄影用X 射线设备外,X 射线有用线束中的所有物质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 2.5 mmAl;
d)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70 kV 的牙科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1.5 mmAl;
e) 标称 X 射线管电压不超过 50 kV 的乳腺摄影专用 X 射线设备,其总滤过应不小于 0.03 mm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