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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临床诊疗需要在非专门场所给药时则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使用前应适当屏蔽。
6.2.2 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注射器防护套),应有适当屏蔽。
6.2.3 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医护人员需带铅帽、铅围脖、铅衣、铅手套、铅眼镜
6.2.4 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柜保持良好通风,并按操作情况必要时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监测;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工作人员宜使用过滤式口罩。
6.2.5 控制区内不应进食、饮水、吸烟、化妆,也不应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
6.2.6 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表2规定值,应采取相应去污措施。
6.2.7 从控制区取出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以杜绝超过表2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
6.2.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125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