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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者、探视者和家属的防护管理要求
7.3.1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陪护者、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提供有关的辐射防护措施(例如限定接触或接近患者或受检者的时间等)及其相应的书面指导(见附录L),用附录L中L.1给出的剂量控制参考值对其所受剂量加以约束,使其在患者或受检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应超过5mSv。儿童应尽量避免探视己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或受检者,无法避免时(儿童陪带个人防护用品:铅帽、铅围脖、铅衣)所受剂量不应超过1 mSv.
7.3.2 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家庭成员提供辐射防护的书面指导。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仅当其家庭成员中的成人所受剂量不能超过5mSv、其家庭成员中的儿童以及其他公众所受剂量不能超过1 mSv,才能允许患者出院。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所受剂量的估算方法以及与剂量约束相对应的放射性药物施用量可见附录L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