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之治疗中的正当性要求
4. 2. 3治疗中的正当性要求
4.2.3.1,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对怀孕的妇女不应实施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应参照附录D的方法对胎儿接受剂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4.2.3.2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宜尽量避免对哺乳期妇女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或受检者(应配带防护用品铅帽、铅围领、铅衣、铅眼镜、铅毯)参照附录B的建议适当停止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