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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之 治疗中的zui优化要求
4.3.3治疗中的zui优化要求
4.3.3.1应按附录F的建议告知己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3.3.2己接受131I(碘化物)、32P(磷酸盐)或89Sr(氯化银)治疗的男性宜采取避孕措施4个月。
4.3.3.3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应采用以下最优化措施:
a)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等有关信息的程序;
b)在给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前,应询问确认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
c)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的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进行: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 mGy,可以不终止怀孕;
d)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患者之间需用防辐射屏风(铅屏风)隔开。
e)当需要进行患者剂量估算时,宜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按附录D建议的方法对每次治疗所致患者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并予以记录,特别是婴儿和胎儿所受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