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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要求
7.1 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
7.1 .1 执业医师应参照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以保证放射性药物施用活度的合理性。
7.1 .2 使用参考水平的原则如下:
a)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参考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或给患者或受检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应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b)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超出相应的参考水平时,应考虑参考水平是否未达到辐射防护优化,或医学实践活动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这些参考水平是对一般而言的,仅具参考作用,实施诊断检查的医师,应根据患者或受检者的体质、病理条件、体重和年龄等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施用量。
7.2患者出院的管理要求
7.2.1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400 MBq或距离患者体表l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uSv/h(可用个人剂量报警仪计量)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对接受其他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仅当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低于附录L中L.2要求时才能出院。患者体内活度检测控制应按附录L中L.3推荐的方法进行。
7.2.2 对甲亢和甲状腺癌患者,出院时应按附录L中L.4给出接触同事和亲属及到公众场所的合理限制和有关防护措施(限制接触时间及距离等)的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