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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
5. 3. 1 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用房,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da使用量,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宜不大于2.5μSv/h;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应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5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同时在该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屏蔽计算中所涉及的常用放射性药物理化特性参见附录H. PET相关房间的辐射屏蔽计算方法和示例参见附录I。自屏蔽回旋加速器机房(加速器机房电动中子防护门)的屏蔽计算方法由回旋加速器在所有工作条件下所产生中子的最da通量(取决于加速器的类型、能量、粒子类型以及使用的靶等)决定。
5.3.2应根据使用核素的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做好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表面污染水平或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等内容,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方法见附录J。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性药物操作后剂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进行自主监测,每年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