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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5.2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5.2. 1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 2. 2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I、III III三类。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1,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的加权活度计算方法见附录G.
核医学科专用防护辐射铅门,铅玻璃及墙体防护用钡砂、铅板、防护板。
表1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种类 | 分类 | ||
I | II | III | |
结构屏蔽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地面 |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 易清洗 |
表面 | 易清洗 | 易清洗 | 易清洗 |
分装柜 | 需要 | 需要 | 不必须 |
通风 | 特殊的强制通风 | 良好通风 | 一般自然通风 |
管道 | 特殊的管道. | 普通管道 | 普通管道 |
盥洗与去污 | 洗手盆b和去污设备 | 洗手盆b和去污设备 | 洗手盆b |
a 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 b 洗手盆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等手部非接触开关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