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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4总则
4.1管理要求
4.1.1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或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应制定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至少包括附录A中A. 1建议的内容;
b)应建立健全包括患者或受检者防护在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2建议的内容:
c)应配备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井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疗设备(包括相关辅助设备)、放射防护与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质量控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如铅门、铅玻璃、钡砂、铅帽、铅围脖、铅衣、铅围裙、等 。
d)应对外购的按人份分装的放射性药物活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应小于10%:按人份分装的放射性药物活度实测值与期望值的偏差应不大于土10%: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防护检测仪表和活度计讲行检定或控准.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e)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或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使其符合GB 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个人监测应符合GBZ 128和GBZ 129的要求:
f)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质量保证大纲.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g)应针对实施诊疗时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将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所致后果减到最小:
h)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4.1.2执业医师应保障患者或受检者免受不必要的照射,其主要责任与义务包括正当性判断、告知患者或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危害,为其他执业医师提供相应的信息。
4. 1.3核医学从业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他们的其体活动领域内对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应用负有相应的职责。
4.1.4核医学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公司对本标准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
a)提供核医学所涉及的源、设备和仪器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
b)在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即使没有造成对健康的紧急危险)提供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