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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铅门厂家介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个国家的法规或标准是严肃的,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产生歧义,所以它们往往是比较全面而系统的.限于篇幅,这里仅着重介绍与核技术利用的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框架的相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总结我国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而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法律,以期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建立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8章共63条.章目是: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强调指出,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普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